杨顺江、杨清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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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555号案件名称
杨顺江、杨清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顺江;杨清玉;吴仙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杨顺江,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清玉,男,1969年5月2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仙蓉,女,1970年6月1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7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杨顺江与被执行人杨清玉、吴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杨清玉工资40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7执5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郭晓波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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