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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与马健飞、黄艳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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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327号
  • 案件名称

    陈光与马健飞、黄艳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光;马健飞;黄艳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327号原告:陈光,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被告:马健飞,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被告:黄艳茹,女,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原告陈光与被告马健飞、黄艳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光、被告马健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艳茹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健飞、黄艳茹偿还欠款15,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实和理由:2021年4月5日,被告马健飞、黄艳茹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用于周转,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5,000.00元,于2021年6月5日归还,原告通过彭楠以微信转账方式将15,000.00元交付给了被告。在借款期限到期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鉴于该债务发生在被告马健飞、黄艳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合法借钱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拒不还款,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利益,请求法院支持诉求。        马健飞辩称,黄艳茹没有在借条上签字,钱是我自己借的,对金额没有异议,我同意还钱,一个半月左右就能还上。黄艳茹没有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条一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确认本案入下事实:被告马健飞因购买插秧机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枚。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健飞向原告借款,原告实际提供借款,双方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马健飞应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马健飞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黄艳茹未在借条上签字,原告向黄艳茹主张还款,缺乏依据。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健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光借款15,000.00元。        二、黄艳茹不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马健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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