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兴涛、付罗兵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81执保4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保456号
  • 案件名称

    张兴涛、付罗兵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兴涛;付罗兵;雷焦;黄攀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81执保456号张兴涛、付罗兵、雷焦、黄攀:申请人张兴涛、付罗兵诉被申请人雷焦、黄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黔0581民初45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雷焦、黄攀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在194384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未足额保全。(实际保全:4076.5元)本案现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