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唐秀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3民初2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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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2384号案件名称
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唐秀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唐秀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2384号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大道南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67579999XO。法定代表人:姜泽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梅,女,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唐秀辉,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抚琴大道215号9栋1单元6楼6号,现居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秀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预交。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中秋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2384号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相如大道南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67579999XO。法定代表人:姜泽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梅,女,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唐秀辉,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抚琴大道215号9栋1单元6楼6号,现居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秀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预交。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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