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永博、蒋亚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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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534号案件名称
夏永博、蒋亚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夏永博;蒋亚波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534号原告:蒋亚波,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XXXXXXXXX。 被告:夏永博,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亚波与被告夏永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亚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亚波负担。 审 判 员 赵雅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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