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材、杨子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川0823执保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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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执保220号案件名称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材、杨子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永材;杨子礼;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823执保220号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材、杨子礼:申请执行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材、杨子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0823财保19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要求解除被执行人李永材、杨子礼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解除上述财产的冻结、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2021)川0823财保19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解除保全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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