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告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邵军、被告左剑明、被告胡继峰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异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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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执异100号案件名称
与被告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邵军、被告左剑明、被告胡继峰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堂硅谷新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案件缘由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74执异10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陆金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堂硅谷新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区FXXXX。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天堂硅谷恒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堂硅谷新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邵军、被告左剑明、被告胡继峰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查封其名下房产的保全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期间,异议人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异议人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沈竹莺审判员 姚竞燕审判员 施文璋书记员 徐佳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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