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晓东、徐尊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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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929号案件名称
陆晓东、徐尊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陆晓东;徐尊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929号申请执行人:陆晓东,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徐尊德,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晓东与被执行人徐尊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晓东与被执行人徐尊德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4执9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鄢澧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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