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林、曹志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1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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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1906号案件名称
罗林、曹志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罗林;曹志强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1906号被执行人罗林,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执行人曹**强,男,199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黔西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罗林、曹**强罚金一案中,因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52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罗林、曹**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处罚金60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林、曹**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书,但至今被执行人罗林、曹**强未履行以上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林、曹**强名下的财产信息:1、被执行人罗林、曹**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罗林名下网络支付工具与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20余元,银行账户内零星存款不足以缴纳本案罚金,故本院对其银行账户等支付工具继续冻结暂未扣划;被执行人曹**强名下网络支付工具与银行账户有存款2000余元,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以缴纳本案罚金,故本院对其银行账户等支付工具继续冻结暂未扣划。3、被执行人罗林、曹**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罗林、曹**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三、本院通过到黔西市不动产登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林、曹**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林、曹**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已记录在卷,被执行人罗林、曹**强已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五百三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052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2018)黔052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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