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朝辉、谭枭芝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7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755号
  • 案件名称

    张朝辉、谭枭芝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朝辉;谭枭芝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755号申请执行人:张朝辉,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谭枭芝,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张朝辉与谭枭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30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27756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927756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7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力夏提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