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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帅帅、常亚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3民初1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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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399号
  • 案件名称

    常帅帅、常亚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常帅帅;常亚东;郭进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3民初1399号 原告:郭进进,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生,住子长市,居民。被告:常亚东,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被告:常帅帅,男,199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    原告郭进进与被告常亚东、常帅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进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亚东、常帅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郭进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常亚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月率按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常帅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30日,被告常亚东因急需资金周转由被告常帅帅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当日,被告常亚东、常帅帅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借款后常亚东将利息清偿至2019年12月30日后再未清偿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常亚东、常亚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郭进进与被告常亚东、常帅帅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佐证,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被告常亚东、常帅帅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本案当事人之间借贷行为、担保行为均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法典实施之前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常帅帅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按印,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常帅帅应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常亚东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常亚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进进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由被告常帅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替被告常亚东向原告郭进进垫付后有权向被告常亚东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后,由被告常亚东、常帅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晓 彦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郭 小 琳书   记   员     马    晶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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