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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甘海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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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03执82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甘海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奎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甘海平
  • 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8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金桥里-团结西街1幢48、49、50、5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斌,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海平,男,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甘海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0)新4003民初190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海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71472元,执行费97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甘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003民初19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甘海平名下财产,经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双方一致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71472元。自2021年9月30日前每月还款3,000元,直至付完为止。2、申请执行费613元,由被执行人甘海平承担。3、双方达成和解后,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甘海平未按照该协议履行,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003民初1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民审判员    王德云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传强书记员    熊晗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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