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5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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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57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续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子洲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叶某,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秦某某,女,1983年5月3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被执行人:续某某,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续某某、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31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续某某、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续某某、秦某某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22日起以月利率9.9‰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止,逾期利息从2019年3月21日起以月利率14.8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191元,执行费9056元。因被执行人秦某某名下的房产在另案中查封、处置。现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秦某某名下的房产在另案中查封、处置,待处置结果出来后再恢复执行为由,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存款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1执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姬存瑞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 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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