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许安、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4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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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433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许安、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曹许安;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许安。被执行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慢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许安与被执行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的(2021)湘10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由被执行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执行人曹许安位于************的不动产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尧舜审判员 段文彪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智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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