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丰恩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5执133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执1334-1号案件名称
李丰恩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丰恩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25执1334-1号被执行人:李丰恩,女,汉族,1950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丰恩罚金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02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李丰恩处以罚金108500元,现已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05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丰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丰恩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李丰恩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坚审判员 朱**恩审判员 王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亚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侯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44号之五 下一篇 张世丽、向彦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2民初26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