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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丰恩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5执13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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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执1334-1号
  • 案件名称

    李丰恩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丰恩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25执1334-1号被执行人:李丰恩,女,汉族,1950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丰恩罚金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02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李丰恩处以罚金108500元,现已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05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丰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丰恩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李丰恩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坚审判员  朱**恩审判员  王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亚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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