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侯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44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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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44号之五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侯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侯雪;蒋明;蒋士永;唐凤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4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9000596576,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被执行人:侯雪,女,汉族,1995年4月28日生,居民,住广西荔浦市。被执行人:蒋明,男,汉族,1993年5月23日生,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蒋士永,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生,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凤秀,女,汉族,1969年9月13日生,居民,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侯雪、蒋明、蒋士永、唐凤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运华审 判 员 杨怀青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泞原书 记 员 曹 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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