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凯凯、伽师县宝山农资店等伽师县宝山农资有限公司、向宝山合伙企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1民终15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民终1572号
  • 案件名称

    吴凯凯、伽师县宝山农资店等伽师县宝山农资有限公司、向宝山合伙企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吴凯凯;伽师县宝山农资店;伽师县宝山农资有限公司;向宝山
  • 案件缘由

    合伙企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1民终1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凯凯,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小强,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伽师县宝山农资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路文化旅游商业街。 负责人:向宝山,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伽师县宝山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路25号楼1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向宝山,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宝山,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 上诉人吴凯凯因与被上诉人伽师县宝山农资店、伽师县宝山农资有限公司、向宝山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9民初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凯凯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凯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凯凯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炳坤审判员孟艳霞审判员艾克拜尔江·买代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乔林娟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