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某1、丁治民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2民初4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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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民初4393号案件名称
桂某1、丁治民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桂某1;丁治民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2民初4393号原告:桂某1,女,201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法定代理人:桂某2,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治民,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桂某1与被告丁治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桂某1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桂某1负担。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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