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桂珍、定西盈鑫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8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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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02执873号之一案件名称
姚桂珍、定西盈鑫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姚桂珍;定西盈鑫投资有限公司;马季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02执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桂珍,女,汉族,1951年12月28日生,退休工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定西盈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65号.法定代表人:马季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季林,男,汉族,1955年10月5日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姚桂珍与被执行人定西盈鑫投资有限公司、马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了(2020)甘1102民初4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桂珍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366800元并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3401元及执行费5402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24930.18元,尚有标的款341869.8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01元、执行费5402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桂珍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解决纠纷为由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102执8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煜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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