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井泉、魏旭岩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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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616号案件名称
王井泉、魏旭岩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井泉;魏旭岩;韩之生;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616号原告:王井泉,男,1999年1月2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才,兴城市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旭岩,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韩之生,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绥中县。被告: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507971578。法定代表人:董建民,男,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阳,女,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告王井泉与被告沈阳中冶沈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旭岩、韩之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井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井泉撤诉。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井泉负担。审判员 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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