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等兰州捷众租赁有限公司平川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403民初2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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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03民初2041号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等兰州捷众租赁有限公司平川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银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某;李某;兰州捷众租赁有限公司平川分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403民初204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兰州捷众租赁有限公司平川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乐雅路天艺教育楼下一楼商铺。 负责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兰州捷众租赁有限公司平川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梁云二○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亚宇书记员 杨馥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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