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原大造纸厂、浏阳市天骄烟花制造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8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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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847号之一案件名称
浏阳市原大造纸厂、浏阳市天骄烟花制造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浏阳市原大造纸厂;浏阳市天骄烟花制造厂;黎茂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原大造纸厂(普通合伙)。被执行人浏阳市天骄烟花制造厂。被执行人黎茂学。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原大造纸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天骄烟花制造厂、黎茂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7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天骄烟花制造厂、黎茂学银行存款700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思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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