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文萍、闫相虎等张润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5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551号案件名称
钟文萍、闫相虎等张润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钟文萍;闫相虎;张润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文萍,女,1981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永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相虎,男,1975年8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润清,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上诉人钟文萍因与被上诉人闫相虎、张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钟文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洁文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雷鸣书记员 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某1与赵某3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0387号 下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王宽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1461号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