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付国、周芬香申请保全案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5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5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付国、周芬香申请保全案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付国;周芬香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55号之一申请人:李付国,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阔,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芬香,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建兄,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高雄,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李付国与被申请人周芬香离婚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付国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付国撤回申请。审 判 员 曾海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 亮代理书记员 曹 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殷达、刘多均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81执保438号 下一篇 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钱晓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31民初38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