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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付国、周芬香申请保全案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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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付国、周芬香申请保全案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付国;周芬香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55号之一申请人:李付国,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名阔,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芬香,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建兄,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高雄,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李付国与被申请人周芬香离婚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付国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付国撤回申请。审 判 员  曾海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 亮代理书记员  曹 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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