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思南县富源明贵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思南县集春农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4执19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4执1963号
  • 案件名称

    思南县富源明贵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思南县集春农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思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思南县富源明贵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思南县集春农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4执1963号思南县富源明贵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思南县集春农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思南县富源明贵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思南县集春农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4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思南县集春农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2000元;案件受理费1433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30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账户内余额2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主动履行剩余案款13433元,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3080元。申请执行人已悉数领取了案款及案件受理费共213433元。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624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