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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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426号案件名称
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426号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辽宁路40号筑石居易格林印象49号楼3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张要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骏,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王辉,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学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彩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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