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勇、朱学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26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26号之二案件名称
金勇、朱学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金勇;朱学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勇,男性,1976年07月31出生,汉族,住抚顺开发区.F国际鑫城25#2-1601。被执行人:朱学良,男性,1982年10月23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金勇与朱学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朱学良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蔡丽军、董德宏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165号之五 下一篇 候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21执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