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胡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3435刑初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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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5刑初47号案件名称
所胡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洛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所胡子案件缘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川3435刑初4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所胡子,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甘洛县。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甘洛县XX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3日由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翻译人员阿里政府,本院工作人员。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所胡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所胡子、翻译人员阿里政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8日19时许,甘洛县XX局民警在甘洛县被告人所胡子家中查获疑似射钉器改装枪支1支,经鉴定,疑似射钉器改装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非制式弹药,认定为枪支。被告人所胡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来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所胡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所胡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所胡子有期徒刑十个月。公诉机关提供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所胡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甲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凉山彝族自治州XX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痕迹)[2020]11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证明,甘洛县XX局集中保管中心批量入库物品清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及光盘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所胡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涉案枪支已由甘洛县XX局阿兹觉派出所交由甘洛县XX局集中保管中心入库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所胡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非制式弹药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所胡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所胡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二、涉案枪支1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 阿 衣审 判 员 沙马阿衣人民陪审员 木及子打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吴 志 坚书 记 员 王 晓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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