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文勤、迟云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6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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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6116号案件名称
姬文勤、迟云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姬文勤;迟云华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6116号原告:姬文勤,男,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神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永恒,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云华,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原告姬文勤与被告迟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文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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