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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文勤、迟云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6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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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6116号
  • 案件名称

    姬文勤、迟云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姬文勤;迟云华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6116号原告:姬文勤,男,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神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永恒,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云华,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原告姬文勤与被告迟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文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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