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天全、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3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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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3342号案件名称
路天全、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路天全;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3342号原告:路天全,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现住湖北省当阳市。被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仁和乡永兴村。负责人:吴刚,系该单位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天全与被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天全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天全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路天全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78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路天全负担。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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