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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柳州市电器成套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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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82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柳州市电器成套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柳州市电器成套厂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82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凉塘东路1319号。法定代表人王竹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国祥,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柳州市电器成套厂,住所地:柳州市燎原路东区18号。负责人韦威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电器成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包括:支付货款22500元、申请执行费23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柳州市电器成套厂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柳州市电器成套厂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也提供不了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21执4827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敏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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