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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乾志、梅玉柱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恢96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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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恢96号之十五
  • 案件名称

    陈乾志、梅玉柱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乾志;梅玉柱;邢波;钱伟;刘伟;吴泉锦;袁雪崖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恢96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陈乾志,男性,1957年07月22出生,汉族,住辽阳县。申请执行人:梅玉柱,男性,1965年01月29出生,汉族,住辽阳县。申请执行人:邢波,男性,1961年01月1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申请执行人:钱伟,女性,1962年01月17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性,1959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吴泉锦,男性,1962年05月15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袁雪崖,男性,1960年10月26出生,汉族,1沈阳市铁西区3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18)辽1021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对陈乾志、梅玉柱、邢波、钱伟、刘伟申请执行与吴泉锦、袁雪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雪崖在中国工商33×××42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5910.8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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