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富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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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830号案件名称
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富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富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830号原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马英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特别授权。被告:刘富惠,男,194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富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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