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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县支行、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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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41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县支行、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县支行;张某某;朱某某;陈某某;阮某某;问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6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县支行。负责人:郭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行零售金融部主管。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某某(张某某之妻),女,汉族,1989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阮某某(陈某某之妻),女,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问某某,女,汉族,1961年8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朱某某、陈某某、阮某某、问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朱某某、陈某某、阮某某、问某某连带偿还借款57183.81元及利息(2020年4月29日之前的利息为4407.34元,2020年4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年息13%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支付合理费用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1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9月10日已从被执行人张某某账户扣划7702.48元给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张某某、朱某某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000元,直至本案本息清偿完毕。执行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张某某、朱某某负担(缓至本案清偿时交纳)。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1026执8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盛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贾 伟书 记 员 汪慧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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