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政、宋景伟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5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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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5881号案件名称
孙国政、宋景伟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孙国政;宋景伟;崔永鹏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5881号原告:孙国政,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宋景伟,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崔永鹏,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原告孙国政诉被告宋景伟、崔永鹏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孙国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国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孙国政负担。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亚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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