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国政、宋景伟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588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5881号
  • 案件名称

    孙国政、宋景伟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孙国政;宋景伟;崔永鹏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5881号原告:孙国政,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宋景伟,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崔永鹏,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原告孙国政诉被告宋景伟、崔永鹏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孙国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国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孙国政负担。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亚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