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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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476号案件名称
湖南天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天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郑勇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47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西、新安路南8号。法定代表人李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芳,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桂阳县工业园长富项目区。法定代表人郑勇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郑勇辉,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旭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郑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5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旭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旭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郑勇辉于2021年9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郑勇辉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南旭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53788元、律师费13765元、案件受理费1688元、保全费1505元,共计170746元,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每月当月31日之前偿还100000元,剩余款项在2021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二、案件申请执行费2206.82元,由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郑勇辉承担。三、如果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郑勇辉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旭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郑勇辉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湖南旭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协议表示同意。同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旭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撤回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5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旭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21执4475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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