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2执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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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982执1443号案件名称
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鑫;于海成;杨福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2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敦煌市沙州镇阳关东路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982225146254Y。法定代表人:黄彦春,系该公司法人。被执行人:刘鑫,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被执行人:于海成,男,汉族,1975年5月29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被执行人:杨福明,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本院在执行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鑫、于海成、杨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2021)甘098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裁定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以(2021)甘0982执1443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海成偿还借款、执行费26649.21元,银行存款扣划1649.11元,2021年9月17日前给付5000元,2022年12月20日前给付1000元,2023年12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杨福明偿还借款、执行费26649.1元,银行存款扣划16649.1元,2022年12月20日前给付5000元,2023年12月20日前给付5000元。故终结本院(2021)甘0982执1443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982执1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山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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