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泰达塑业有限公司、李树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3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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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3324号案件名称
涡阳县泰达塑业有限公司、李树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涡阳县泰达塑业有限公司;李树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3324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泰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涡阳县城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N8BDU3M。法定代表人:王明德。被执行人:李树侠,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涡阳县泰达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树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621执3324号案的执行。如需恢复执行,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云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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