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任丽燕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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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12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任丽燕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任丽燕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蔺湘。被执行人:任丽燕,女性,1978年12月14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任丽燕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丽燕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345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丽燕银行存款29208.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得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季明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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