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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廖明冲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3执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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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3执85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廖明冲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廖明冲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3执8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负责人:易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廷,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廖明冲,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高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川1523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申请执行廖明冲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强制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截止2021年6月30日的欠款39490.16元及利息10240.9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940.65元、消费分期手续费973.12元合计52644.87元和垫付的诉讼费471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1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作为基数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廖明冲经常居住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廖明冲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银行存款,遂对其银行账户作限额冻结处理;被执行人廖明冲名下也无不动产、工商、证券等登记信息。三、经查,被执行人廖明冲在宜宾市范围内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其自称在翠屏区的案件案件已经进入执行拍卖程序,如果案件顺利执结,将及时偿还申请人。四、被执行人廖明冲登记有奥迪牌小汽车一辆,但已由翠屏区人民法院首封,叙州区人民法院轮后查封,本院不具备处置条件且也无再查封价值。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明冲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六、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廖明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均未实现,执行费697元被执行人也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3执8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渡审判员 晏中国审判员 周先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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