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梁现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4执24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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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4执245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梁现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鹤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梁现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4执2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17700023P。负责人:雷易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中,男,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梁现福,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梁现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查,上述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784执2455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应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启全执行员 黎佩景执行员 麦国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殷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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