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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桂芝、李秋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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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477号
  • 案件名称

    马桂芝、李秋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马桂芝;李秋;郭媛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477号申请执行人:马桂芝,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李秋,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郭媛媛,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桂芝与被执行人李秋、郭媛媛民间借贷纠纷(2021)辽0103执恢47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85901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保险、民政、税务、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江执 行 员  石朝晖代理审判员  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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