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桂芝、李秋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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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477号案件名称
马桂芝、李秋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桂芝;李秋;郭媛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477号申请执行人:马桂芝,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李秋,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郭媛媛,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桂芝与被执行人李秋、郭媛媛民间借贷纠纷(2021)辽0103执恢47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85901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保险、民政、税务、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江执 行 员 石朝晖代理审判员 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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