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2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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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2997号案件名称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997号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陈培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进,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8号橡树园5栋2030单元。法定代表人:钟儒波。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0元,由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左 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晓敏书 记 员 柳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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