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成英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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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53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成英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成英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住所: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664100XXXX。法定代表人:葛大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明,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英虎,男,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县河镇姚河村四组46号,身份证号:61240119890628XXXX。申请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代偿款30万元、利息48190元及原案诉讼费733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由案外人邹如波在2021年9月10日前向申请人偿还1万元,剩余欠款在3年内还清。案外人邹如波向申请人提供担保,将邹如波名下位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迎风乡安康市科兴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其名下的财产作为担保,担保期限为5年。邹如波向申请人提供承诺书、还款计划、营业执照各一份。申请人同意案外人邹如波的和解意见。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成英虎账户有存款5841.23元,本院予以冻结、扣划,申请人已经领取。故本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253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传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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