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孝梅、于钦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5执2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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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5执2471号案件名称
张孝梅、于钦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孝梅;于钦昌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5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张孝梅,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被执行人:于钦昌,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孝梅与于钦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2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于钦昌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3.6元,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2020)鲁0282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周吉红审判员 韩红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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