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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孝梅、于钦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5执2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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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5执2471号
  • 案件名称

    张孝梅、于钦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孝梅;于钦昌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5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张孝梅,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被执行人:于钦昌,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孝梅与于钦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2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于钦昌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3.6元,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2020)鲁0282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周吉红审判员  韩红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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