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苟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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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440号案件名称
鲁某、苟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鲁某;苟某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440号原告:鲁某,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苟某,男,汉族,永昌县人,住金昌市金川区。 原告鲁某与被告苟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鲁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鲁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吕田书记员 邹家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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