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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张刚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2021)陕0403执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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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执674号
  • 案件名称

    张刚、张刚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
  • 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咸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刚;张刚;翟撑尚;翟撑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03执674号申请执行人:翟撑尚,男,1952年2月8日生,汉族,住扶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刚,男,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403民初117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撑尚与被执行人张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支付完毕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故本案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03执6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佳晨审  判  员 张艳萍审  判  员 刘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奔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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