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刚、张刚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2021)陕0403执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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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执674号案件名称
张刚、张刚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刚;张刚;翟撑尚;翟撑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03执674号申请执行人:翟撑尚,男,1952年2月8日生,汉族,住扶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刚,男,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403民初117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撑尚与被执行人张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支付完毕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故本案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03执6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佳晨审 判 员 张艳萍审 判 员 刘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奔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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