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傅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6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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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6880号案件名称
叶某某、傅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叶某某;傅某某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6880号原告:叶某某,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傅某某,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剑舒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鲍昕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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