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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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833号案件名称
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某某;伍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833号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政通路24号。法定代表人:陈娉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霖,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男,1970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伍某某,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伍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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