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蓝极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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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1174号案件名称
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蓝极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蓝极光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1174号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7-2-201房间(锦程(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2019226号)。法定代表人:柏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蓝极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34号(香榭里大道3幢1单元15楼6号)。法定代表人:贾志明。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蓝极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振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 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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